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 该项投资的现状;
*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三)对破产企业股权投资的清算。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对前者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对于后者,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