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签下的合同,经常出现因多种原因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此时,既然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是不是也无效呢?民法典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条款具有独立性,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效力影响。
徐某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从信用社套取贷款后转贷给季某,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季某逾期未还款的,要向原告承担因诉讼引起的律师费。后季某主张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其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也无效。那么,当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该如何处理呢?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该规定源自于合同法,但与其相比,民法典中增加了合同不生效的情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秦溱律师表示,该条规定了合同中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而所谓解决争议的条款具体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根据此条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解决争议,必须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进行。
秦溱律师解释,由于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否则争议解决条款的无效不会对主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这样规定,既可以为法官定分止争提供依据,也更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使其可以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
本案中,徐某和季某恶意串通,以房屋需要装修为由,从信用社套取贷款,损害国家利益,借款合同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季某逾期未还款的,要向原告承担因诉讼引起的律师费,这一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