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延期交货违约金怎么计算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合同违约迟延履行怎么处理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催告后经过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但是,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的,对方应该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三、迟延履行期间起算
《解释》明确了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对于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和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两种情况,《解释》也予以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规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两个解释对起算时间的表述不同,但实质相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虽然根据本《解释》的规定,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但是起算之日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才算1日。例如,某月5日为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该日为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之日,但到6日才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