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已完成加工义务定作人是否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2019-05-24

【案情】

甲服装加工企业与乙外贸公司签订服装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公司提供服装原料及辅料,甲企业按乙公司提供款式加工一批服装,乙公司定做该批服装系用于出口贸易。双方同时约定了交货期限及加工费的结算日期为出货后40天。甲企业在收到公司的原料及辅料后,甲企业如期完成加工任务,但提出乙公司先支付部分加工费再行交货,遭到乙公司拒绝,遂未按期交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外贸订单及时向外方供货,外方订单亦因此被取消。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甲企业的加工合同,并要求甲企业返还原料及辅料款,赔偿损失。

【争议】


本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不应支持,其可在接受定做物后,依法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评析】

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加工费应在出货后40天结清,而甲企业在完成加工义务后即要求乙公司支付加工费,并在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拒绝按期交货,构成违约。乙公司作为外贸公司,其与外商间的订单有严格的交货期限,过了期限,该批服装对于乙公司来说已无任何效用,如继续履行合同,必然给乙公司增加更大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得到支持。

1.加工义务履行完毕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必须限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加工合同是加工人按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定做人按约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作为加工人的甲企业,不仅负有按时完成加工任务的义务,还必须如期交付工作成果,只有交付后,才能真正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经济目的。因此,甲企业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并不表明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其行为也不能成为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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